讓我們來講講微信治理新規

來源: 數據有道 2014-08-07 15:41:0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3187 bytes)

今天下午,國家網信辦發布了《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究竟說了啥呢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 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解讀

新規定有好多法律依據哦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麵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解讀

在QQ、微信、陌陌、米聊、Line、Whatsapp這類軟件工具上發布公眾信息都要受到這個規定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解讀

明確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好讓規定貫徹到位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係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解讀

企業自律也很重要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解讀

你有牌照嗎?沒搞定牌照就不能在我國運營,所以Line、Whatsapp啥的,88啦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製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解讀

尾巴夾夾緊、籬笆紮紮牢

值班製度、審核製度、安全製度一個不能少。

多大力量就有多大責任,用戶用你家的產品,是對你的信任和喜愛,可千萬別辜負大家。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注冊賬號。

解讀

誰也不想做壞事,但誰也難保不被壞人坑。認證係統還是很有價值的哦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製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解讀

毫無難度好不好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解讀

其實這不是條新規定,小編默默執行好多年

所以!我們是有資質的!可信任的噢~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解讀

重磅!也就是說,個人帳號肯定不能發時政新聞。

我想,我們的對象是普通的用戶。有些人是自己有號,新規可能帶來的影響就是: 要認證了,有些東西不能發了。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解讀

已經有一個認證的勾,還要發“天字一號”的金匾嘛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解讀

請他們站出來、站到前頭來。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製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解讀

Yes,Sir!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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