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魚類科學家的科研目的是為了研究‘用網眼為14英寸的魚網去海裏捕魚,能在海洋裏捕到最小的魚類是多少英寸’的話,他的方法正確可行。但是對於他得到的結果,他應當給出‘用網眼為14英寸的魚網去海裏捕魚,在海洋裏能捕到最小的魚類是大於14英寸’的結論,才正確。即,在結論中給出(告知)試驗方法的限定條件。
如果該魚類科學家的科研目的是為了研究‘海洋裏最小的魚類是多少英寸’,則他僅‘用14英寸的魚網去海裏捕魚’的方法是不全麵的,即有缺陷的。因而對於他這時得到的結果如果給出‘海洋裏最小的魚類也是大於14英寸’的結論,則是錯誤的。即,該魚類科學家犯了‘結論過寬’(或過大)的錯誤----他的結論涵蓋的試驗方法範圍超過了他所用試驗方法的範圍。
這洋的毛病常常可以在科研文章中看見。
相似現實中的例子:我們常常對某人說‘不要一竿子打一船人’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