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糾紛雖然從形式上係原、被告之間的醫患糾紛,但其實質係衛生部新聞發言人的發言與衛生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就“人工體神經—內髒神經反 射弧”技木作出了不同的結論引發的糾紛,因醫療技術的認定、審查不為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原告應到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正東的起訴。”
法院的判決很清楚的表明:是衛生部發言人的發言和衛生部的科學成果鑒定書出現了自相矛盾,才造成了問題。所以,解決問題需要衛生部出麵,或者否定他簽發的科學成果鑒定書,或者否定他的發言人的發言,二者必居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