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德裏的Shiram實驗室對除膠後的轉基因大豆粗油、精煉油及其副產品檢測草甘膦殘留量發現:不同的轉基因大豆油發現草甘膦殘留量差別較大為0.197-0.350mg/kg,還發現:精煉油中的草甘膦殘留量高於粗油。大豆油允許的草甘膦“最高允許殘留量”: 0.05mg/kg。衛生部2005年《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05》對對棉籽油規定的“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為0.05mg/kg,與俄羅斯對大豆草甘膦殘留量標準一致。中國對大豆油沒有規定草甘膦最大殘留限量,應當認為是大豆油中不準有草甘膦殘留量。衛生部2011年《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列出的“食品添加劑”清單不包括“草甘膦”,應當應當理解為,大豆油中如果檢測出有毒草甘膦殘留量,應當視為非法“添加劑”!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有毒草甘膦殘留量進行檢測了嗎?檢測結果如何?
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能夠檢測到草甘膦殘留量!
-- 禁止抗草甘膦轉基因作物原料進口、開發、種植、銷售理由之64
陳一文(cheniwan@mx.cei.gov.cn)
《新浪網》“陳一文顧問博客”首發: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8.html
《陳一文顧問網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致謝:對於協助對該篇文章提供科學依據與出處的學者特別致謝。歡迎相關學科更多學者來郵件或以“發表評論”方式對筆者這篇文章以及其他發布過的博文內容,提供更多科學依據並注明其出處,便於筆者及時予以補充。】
科學依據(1):
孟山都布魯賽爾公司M-A Reding的文章《對食品中草甘膦殘留對人類健康影響的評價》(Evaluation of the impact of glyphosate residues in food on human health)披露: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ppps/pdf/ma_reding_annex4.pdf
第7頁:(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油加工的研究也予以考慮(油中的草甘膦殘留量僅有0.1 mg/kg,是檢測不到草甘膦時使用的默認最高殘留水平(MRL)。”
第11頁:“附錄2: 現實中最差的飲食攝入情況:殘留量水平情況:0.1 mg/kg(草甘膦)”。
科學依據(2):
2006年10月11日在印度環境與林業部舉行的轉基因審批委員會第71次會議決定文件披露:
www.envfor.nic.in/divisions/csurv/geac/geac-71.pdf
印度德裏的Shiram實驗室對除膠後的轉基因大豆粗油、精煉油及其副產品檢測草甘膦殘留量發現:精煉油中的草甘膦殘留量高於粗油。
申請進口商解釋:印度Rahuri的MPKV大學昆蟲學係檢測不同的轉基因大豆油發現草甘膦殘留量差別較大為0.197-0.350mg /kg。除臭精煉後低於殘留量檢測能力0.05mg/kg以下,但是精煉轉基因大豆油的草甘膦殘留量依然比除膠後的轉基因大豆油殘留量高。
深思熟慮後,會議決定除膠後的轉基因大豆油、精煉大豆油及其副產品存在的DNA/蛋白以及草甘膦殘留量需要在或者CFTRI或NIN進行試驗。
科學依據(3):
Maximum permissible levels (MPLs) of residues of active substances of pesticides in fresh food products of plant origin fixed by Russian legis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Hygiene Standard (GN) 1.2.1323-03
俄羅斯立法機構依據衛生標準(GN) 1.2.1323-03對農作物的新鮮食品規定的農藥活性物質最高允許殘留量(MPLs)
http://www.fepex.es/archivos/publico/Fitosanitarios/Listado_LMR_Rusia _ver 1.10_.pdf
大豆油允許的草甘膦“最高允許殘留量”: 0.05mg/kg
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很高草甘膦殘留量,造成包括金龍魚在內選用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所有品牌轉基因大豆油不可避免都含有草甘膦殘留量。
衛生部2005年製定批準頒布的《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05》(代替GB2763-1981,GB4788-1994等)
該標準規定了草甘膦在稻穀、小麥、小麥粉、玉米、水果、甘蔗、棉籽油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分別為:稻穀(0.1)、小麥(5)、小麥粉(0.5)、玉米(1.0)、水果(0.1)、甘蔗(2)、棉籽油(0.05)mg/kg。
注:衛生部GB2763-2005標準對棉籽油規定的“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為0.05mg/kg,與俄羅斯對大豆油允許的草甘膦“最高允許殘留量”0.05mg/kg一致!印度檢測出轉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0.197-0.350mg/kg,超過上述標準2.9-6倍!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為多少?
科學依據(3):
衛生部2005年製定批準頒布的《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05》對大豆或大豆油允許的草甘膦“最高殘留限量”沒有規定。
該項規定意味著,無論非轉基因傳統大豆油生產企業或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油生產企業必須認為他們生產的無論非轉基因傳統大豆油產品,或者轉基因大豆油產品,其草甘膦殘留量均應當為“無”!如果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含有有毒草甘膦殘留量,這樣的轉基因大豆油涉嫌違法劣質有毒食品!
科學依據(4):
衛生部2011年4月20日頒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列出的經批準的“食品添加劑”清單不包括“草甘膦”,從法律上規定轉基因大豆油等所有轉基因大豆食品,絕對不得含有任何含量的“草甘膦”!
這意味著,任何企業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等所有轉基因大豆食品,如果監測出任何水平的有毒“草甘膦”殘留量,均應視為“非法有毒添加劑”,並且應當如同“瘦肉精”案,至少涉嫌“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對人類健康造成不孕不育、生育畸形、癌症等一係列極其嚴重的疾病。
有關詳細資料請訪問《陳一文:轉基因大豆草甘膦殘餘量水平對人類生育有毒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3n.html
金龍魚由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含有毒草甘膦殘留量的轉基因大豆油上市銷售涉嫌違法!
衛生部2002年4月18日發布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
第四條 轉基因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其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
依據上述兩條,在對於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檢測出超過俄羅斯對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允許標準與中國衛生部對棉籽油草甘膦殘留最高限量2.9-6倍的草甘膦殘留量,已經證實對人類健康,特別對青少年、兒童、嬰兒與孕婦及其胎兒,造成極其嚴重危害情況下,(1)對人類健康不是形成 “潛在性健康危害”而是形成明顯“健康危害”;與(2)“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明顯“低於對應的原有”的中國優質非轉基因大豆油情況下,金龍魚故意向消費者掩蓋這些情況,更不告知,長期故意選用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生產這樣的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上市銷售涉嫌違法!
對衛生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日取代《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看法
有人指出,衛生部頒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日已經取代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而衛生部2007年頒布實施《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特別取消了2002年頒布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這個條款,因此不能再援用衛生部2002年頒布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內容。
筆者對此發表以下看法:
(1)衛生部2007年頒布實施《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有意取消了2002年頒布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這個條款,是退步,而不是進步!這種刪除的實質是,進一步順從邪惡孟山都為首跨國轉基因產業的私利與壓力,置中國人民持續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於不顧!
(2)衛生部2007年頒布實施《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有意取消了2002年頒布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但是衛生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新資源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對人體不得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依據該第三條規定,在對於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檢測出超過俄羅斯對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允許標準與中國衛生部對棉籽油草甘膦殘留最高限量2.9-6倍的草甘膦殘留量,已經證實對人類健康,特別對青少年、兒童、嬰兒與孕婦及其胎兒,造成極其嚴重危害情況下,(1)對人類健康不是形成 “潛在性健康危害”而是形成明顯“健康危害”;與(2)“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明顯“低於對應的原有”的中國優質非轉基因大豆油,金龍魚長期有意選用這樣的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其上市銷售涉嫌違法!
(3)衛生部、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等任何單位無視這種情況,縱容以至唆使金龍魚繼續生產銷售這樣的涉嫌違法轉基因大豆油,也是瀆職涉嫌違法!
(4)2007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衛生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該條與衛生部2002年頒布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9條一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已經批準的新資源食品進行再評價:
(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已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認識上發生改變的;
(二)對新資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學質量產生質疑的;
(三)新資源食品監督和監測工作需要。
經再評價審核不合格的,衛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產經營和使用。
依據該條的規定,消費者們有權聘請律師團向衛生部提出,在對於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檢測出超過俄羅斯對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允許標準與中國衛生部對棉籽油草甘膦殘留最高限量2.9-6倍的草甘膦殘留量,已經證實對人類健康,特別對青少年、兒童、嬰兒與孕婦及其胎兒,造成極其嚴重危害情況下,(1)對人類健康不是形成 “潛在性健康危害”而是形成明顯“健康危害”;與(2)“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明顯“低於對應的原有”的中國優質非轉基因大豆油,應當停止金龍魚以及全部轉基因大豆油的生產與銷售,已經出廠的全部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應當全部“召回!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1年7月14日《宣判書》確認: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於2006年至2010年期間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南海油脂公司生產的金龍魚大豆、二代食用調和油等產品經檢驗合格。”
筆者為此最嚴厲質問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1)你們2006年至2010年期間檢測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出具的檢驗報告,是否對金龍魚對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殘留量進行了檢測?如果沒有檢測的話,為什麽?你們難道不知道草甘膦殘留量對人類健康,特別對青少年、兒童、嬰兒與孕婦及其胎兒,造成極其嚴重危害嗎?
(2)如果進行了檢測的話,你們2006年至2010年期間檢測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出具的檢驗報告是否向金龍魚告知: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有非法有毒草甘膦殘留量,繼續生產銷售這樣的劣質有毒轉基因大豆油,涉嫌“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質問金龍魚:
(1)你們對自己加工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生產的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是否對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中必然存在的活的轉基因片段進行了檢測?
(2)如果進行了檢測的話,檢測的結果如何?為什麽不向消費者告知來自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的這種轉基因片段對人類健康,特別對青少年、兒童、嬰兒與孕婦及其胎兒,造成一係列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