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發生對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壓製扼殺的二十四項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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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社會學”創立者 陳一文〔cheniwan@263.net〕
《陳一文顧問網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初稿日期∶
〔修訂稿日期∶2006年7月21日〕
[2006年10月中國新聞出版社《新時期領導幹部理論研究選集》〔p912-926〕以及2007年10月中國黨史文獻出版社《中國共產黨人理論研究選萃》(pp479-495)全文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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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科學院《科學對社會的發展》雜誌發表了作者的重要文章《中國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的高速健康發展呼喚向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科技創新成果》。廣州一位老師一針見血評論"壓製扼殺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就是對生產力的最大破壞!"受此啟示,作者綜合研究如何對策,提出減少發生對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壓製扼殺的二十四項對策,作為作者2006年10月在《2006 中國科技創新發展論壇》上的發言稿。
關鍵詞∶ 科技創新成果 壓製扼殺 對策
2004年,科學院《科學對社會的發展》雜誌發表了作者的重要文章《中國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的高速健康發展 呼喚向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科技創新成果》。該文“完整版”請見∶http://cheniwan.sea3000.net/innovation/tiaozhan44_0.php
看了這篇文章後,廣州一位老師來信提出∶“科學技術是最大的生產力”,“向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科技創新成果”是“最大的生產力”中對經濟與社會進一步發展最具有活力和重大推動作用的部分。
這位老師進一步一針見血指出∶既然“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那麽“壓製扼殺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就是對生產力的最大破壞!”
這位老師的這種認識是作者進一步研究提出如何對策的根本原由。
為減少對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壓製扼殺問題的發生,並在發生時及時處理,作者向中國提出二十四對策建議如下∶
1) 科學界必須公開承認∶科學假說未獲得充分證明前沒有資格成為壓製扼殺科技創新成果的理由!
2) 創造條件用25%至30%的篇幅使“非主流科技成果論文/專著”和“有爭議論文/專著”在學術刊物上得以優先發表,再創中國科學學術“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大好局麵。
3) 以法律形式確保受到學術批判者享有在刊登對他們批判的同一刊物、媒體〔包括網絡媒體、電視〕、出版社享有發表反駁文章、反駁性采訪節目與專著的自由和權利。
4) 鼓勵發揮互聯網在宣傳推介“非主流科技創新成果”以及廣開言路邀請更廣泛更深入審查評價的作用。
5) 向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科技創新成果“通過大造社會輿論造勢讓自己的成果獲得承認”應大力鼓勵而沒有任何理由予以反對!
6) 中國權威性科技刊物應當特別提倡和鼓勵發表中國研究者提出的科學假說。
7) “獲得相關專業院士和權威人士的讚同”不應再作為“挑戰本領域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科技研究成果項目基金和獎項審批的必要條件。
8) “相關專業權威人士反對”不能作為“挑戰本領域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科技研究成果項目科學技術鑒定、申請科技支持基金、評獎通不過的決定性條件。
9) 事關國計民生與中國榮譽問題重大科技創新成果遭遇某些小集團學術利益、經濟利益阻力情況下,科技部有責任代表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運用行政權力強行組織鑒定與推廣。
10) 中國自然科學基金、973等國家科技研究項目審批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或者審批金額較大的重大項目時,應當立法規定必須舉行公開、民主、透明的聽證會,特別要邀請該項目最終的主要受益領域人士、該領域的非主流研究者、人大與政協相關委員會代表出席,審批的結果應當公示並及時通知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以便在公示後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人大、政協、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不同的意見。
11) 中國的各種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基金應當優先主要用於實現跨越式發展“挑戰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實現重大突破科技創新成果”的“大膽的試驗”項目,而不應當主要應用於追逐西方科技水平“尋求知識的漸進發展”的項目。
12)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項的評審及其獲獎對象,應當不拘一格優先評選對於中國高速健康發展麵臨的重大難題提供經濟有效解決方案的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對中國科技創新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對中國年青一代科技工作者、對中國群眾性的科學技術研究活動能夠造成巨大推動作用的“挑戰傳統科學技術基本理論實現重大突破科技創新成果”的項目與個人。
13) 中國政府今後二至三年內應當將全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支持性基金的25%至30%用於對中國已經實現或有可能實現重大突破的“挑戰突破當代占主導地位科學技術基本理論的科技研究項目”給予優先重點支持。
14) 倡導和鼓勵將“挑戰本領域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非主流科技創新成果”以至“有爭議”的“挑戰本領域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非主流科技研究”引入大專院校供學子們學習、研究與鑒別,而且將是否能夠這樣做列入到對於大專院校水平考核的標準。
15) 允許、倡導和鼓勵大學碩士/博士研究生選擇從事對教授們堅持的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無博導”碩士/博士研究專題。
16) 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高級科技職稱以及科技技術管理官員的評定考核應當增加他們對待挑戰本領域基本理論“非主流科技研究”的科技人才態度的考核內容。
17) 中國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伯樂獎》。
18) 建立“非主流科技創新成果申訴評估委員會”體製。
19) 擬議中的“非主流科技創新成果申訴評估委員會”應當主動組織對於“被否定項目”的一次普遍重新審查。
20) 對部分“非主流科技創新成果”經驗采取緊急“搶救”措施。
21) 對部分“非主流科技研究”原始數據采取緊急“搶救”措施,主流學界掌握的大量原始數據則應當對非主流研究者公開與提供。
22) 大力發展中國的“科學發展社會學”。
23) 由全國科協領頭緊急組織中國非主流科學技術研究資料庫。
24) 采取有力措施遏製“推動科技創新”名義下“會議經濟”與“出版經濟”的蔓延。
這些對策主要涉及的部門∶科技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全國科協、教育部。
對這些對策具體說明如下∶
1) 科學界必須公開承認∶科學假說未獲得充分證明前沒有資格成為壓製扼殺科技創新成果的理由!
-- 所有和任何科學假說,在獲得可重複的科學實驗、科學實踐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證明前,無論多少學術權威認為這樣的科學假設正確,它們始終繼續隻是科學假說,而非科學真理;
-- 這樣的科學假說的所有與任何推論,在獲得實驗、科學實踐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證明之前,它們也僅是科學假設,而不是科學真理;
-- 因此,所有和任何科學假說,以及這樣的科學假說所有與任何推論,在獲得可重複的科學實驗、科學實踐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證明之前,不能作為排斥、拒絕、否定、壓製和打擊對這樣的科學假說及其推論提出挑戰的新的科學發現、新的實驗結果、科技創新成果及其科學實踐的有效理由;
-- 依然建立在這樣的科學假說之上的所有基本理論及其推論基礎上的科學學科知識與“常識”,在獲得可重複的科學實驗、科學實踐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證明之前,這樣的學科知識依然隻是一些科學假說及其推論的集合,並不形成科學真理構成的科學知識體係,甚至可能連相對科學真理都算不上,可能最終證明為一堆謬誤;
-- 這樣的學科知識的學者們因而不應當裝出他們有科學上的權力與理由使用他們科學上依然並非有效的“基本理論”作為排斥、拒絕、否定、壓製和打擊挑戰這樣的科學假說及其推論的新的科學發現、新的實驗結果、科技創新成果及其科學實踐。
-- 遺憾的是,上述情況仍然在科學技術領域不少學科繼續。應當清楚地將這種情況揭示給科學界其它領域、中學生與大學生、新聞媒介、政府官員以及公眾。這樣的揭示實現之前,在這樣的科學學科中永遠不可能實現根本性的實質性的突破性進展,社會與人民將繼續遭受這種令人遺憾狀況造成的重大損失。
-- 任何成熟的科學知識也並不是終極真理,而隻是相對真理,某些研究者,包括某位完全不知名的“小人物”,發現新的事實、在新的思路上有所突破不僅是可能的,也是正常的,允許的,應當鼓勵。真正的學者應有能力、有智慧接受、檢驗新的事實、新的思路正確與否,而不是不分清紅皂白地一味反對。
為此,為了保持與鼓勵科學不斷探索的科學精神,科學界必須公開承認並實施∶科學假說未獲得充分證明前沒有資格壓製扼殺科技創新成果!
2) 創造條件用25%至30%的篇幅使“非主流科技成果論文/專著”和“有爭議論文/專著”在學術刊物上得以優先發表,再創中國科學學術“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大好局麵。
-- “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是古代和現代中國科學在學術上獲得重大發展的寶貴經驗。
-- 倡導和鼓勵所有學科學術刊物在今後三至五年內,用25%至30%的篇幅優先發表原始創新的“非主流科技研究成果”內容的論文,對有苗頭可能實現重大突破的論文給予篇幅上的特別考慮。對於刊物編者與審稿者有爭議的論文,可以在“爭鳴論文”名義下發表,鼓勵展開學術爭論。
-- 倡導和鼓勵所有學科專業出版社發表原始創新的“非主流科技成果”內容的專著,翻譯出版國外“非主流科技成果”內容的專著,對有苗頭可能實現重大突破的專著給予特別考慮,鼓勵展開學術爭論與科學論戰。
3) 以法律形式確保受到學術批判者享有在刊登對他們批判的同一刊物、媒體〔包括網絡媒體、電視〕、出版社享有發表反駁文章、反駁性采訪節目與專著的自由和權利。
作者注意到並且親自接觸到已發生太多如下情況∶許多刊物、媒體、出版社發表了批判某位學者,特別是批判非主流研究者的文章或書之後,這樣的刊物、媒體、出版社卻拒絕發表受到學術批判者的反駁文章或專著。
這種情況嚴重違反科學民主與“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對非主流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特別是挑戰當代占主導地位科學技術基本理論實現重大突破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造成了極其嚴重壓製甚至扼殺性後果。
-- 應當立法規定∶任何刊物、媒體〔包括網絡媒體電視台〕、出版社,隻要發表對任何研究者研究結果〔包括科學、技術以及社會科學研究結果〕的批判性文章或書籍,這樣的刊物、媒體〔包括網絡媒體電視台〕、出版社就賦予了受到學術批判的研究者在同一刊物、媒體〔包括網絡媒體電視台〕、出版社發表至少相同篇幅反駁文章、反駁性訪談節目與專著的權利。
-- 古今中外的曆史證明∶“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是促進科技發展進步的重要方針!沒有人敢於公開反對“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更不敢公開說“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是阻礙科技發展進步的阻力。但是,在學術界阻礙對抗“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方針的事實卻幾乎無處無時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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