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開土改,當時的土地、店鋪等都被充公了。倒是住宅有一定的餘地,它被允許留下給自己使用。
但是,它是很多條件的,就看你的運氣了。
首先,若是屋主一家人都已經離境移居海外,這個宅子被房管局接收,出租用。
若是屋主“罪大惡極”,你家宅子仍然是會被接收的,你們可能從三層的樓房中被分配出來一個廳,或者一個房間,一家幾口擠。
我隻講我自己知道的,即使廣東,也是各種條文規定的。相同的是,解放後不得轉讓買賣房屋。
我媽媽的舅舅,他們在廣州東山的一幢小樓房,被允許自己留下,但是他們全家已經赴港。於是乎這個房子就被舅媽的外家人入住。後來他們也移民了,一轉二轉三轉就沒下文啦。
至於被房管所“托管”的房屋,八十年代開始允許華僑收回自己的私宅。但是不少人都不敢去領取的,因為你得支付1950年到1980年之間各年的房屋維收費。一般來說,這樣的宅子主人都在海外,他們不認為值得付出一大筆維修費用。
另外還有一種,屋主是解放後才移民的,你的身份就不是“華僑”,無權享受國家給予華僑的待遇。
出售,售價也是被宰。比如誰誰上海鬧市區的一排店位,樓上是住宅。你很難將這些租戶全部遷走,結果被壓價,講明最後的一筆款項留待所有租客遷出才能結清。當然最後還是不了了之,相當於減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