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庭法院說到底是離婚時才有用。
我對這話的理解是,兩情相悅時,怎麽都好,可以不算經濟賬。但萬一到了分手的時候,不帶走一片雲?那隻是小說的裏浪漫瀟灑。俗話說,不要考驗人性。生兒育女,夫妻恩愛幾十年,分手時打得不可開交的又不是少數。
我也見過,一對夫妻,女方剛提出離婚時,男方還說,在分割財產方麵,我不會虧待她。男人掙了很多。後來還是分不好,打上法庭。
也見過一對同居的,應該是女方到男方家同居了,幾年後分手,男方女方還是因為分不清,女方不搬出去,男方女方同住一個屋下,還帶各自的朋友。那句話怎麽說的?請神容易送神難。
說點正能量的,一個以前的鄰居,不算很熟。我們賣房的時候,女主人才說她是realtor,願意幫我們看看。就跟她熟悉起來,才知道她和他就一直隻是同居,沒結婚。少說也有十幾年了。在我們搬去那裏以前他們就住在那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