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的自由,也應該由州(跟自由訴求同一級)來組織管理一隻相應的武裝力量,而不是由自由公民自發的來做。理由有二:第一,自由公民自發的行為實在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抵抗,無組織的武裝在戰爭中是無用的。第二,保護行為必須跟自由訴求是同一個級別的,不能越俎代庖。否則各種混亂的行為都有可能發生,其合法性就無法區分了。
那位作者給出一個老年夫婦對抗IRS的案例正好說明這種個人的混亂使用槍支的行為是危險的和愚昧的。首先,如果IRS征稅是違反憲法的,那麽你作為一個自由選民,應該通過合法程序去糾正這樣的違憲行為,你的合法程序是給本州的參眾議員寫信表達你的意願。也可以向政府請願,也可以向IRS申訴,等等。有很多渠道。如果這些渠道你認為都不合理,那麽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你覺得這個社會根本就錯了,不相信這個社會,那麽有兩種可能性:一個是社會確實有大問題了,那麽這時恐怕很多人都會有同感,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另一個是,問題可能不在社會那邊,而在你自己身上,那麽這時候別人就不會同意你的做法和想法。這時候,你就隻能選擇是遵守法律或者跟法律對抗了。如果你遵守法律的話,你要槍何用?如果你跟法律對抗的話,你非罪犯而誰?所以無論如何,槍支在這裏都沒有正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