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讀者》的鋼絲,20多年前在國內上大學時我就開始訂,參加工作後也一直訂。出國後,每次回國我都買合訂本。現在多倫多也有賣的,三加元一本加稅,但我通常都買過期的,過期半年以上的一刀一本,反正《讀者》的可讀性比較強,也不是那麽快就過時了。
前幾周到多倫多買菜時,順便買了27本,分放到家裏的三個洗手間,我家的習慣是《讀者》到手直接翻到第34頁看漫畫與幽默。我覺得好玩的,就轉抄給朋友,我以為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上周五到了周末,想讓文學城的城民們輕鬆一下,我也沒多想,就把我發給朋友的幽默俺就是農民(幾則小幽默)從我的郵件裏拷貝到我的博客,忘了注明出處。晚上下班回家,走進書房,打開電腦,看見有網友留言:“這不是原創,是國內“讀者”的幽默,請注明出處,免有剽竊之嫌。” 我把這事說與老公聽,我說:“我感覺自己就像個小偷,被便衣警察逮了個正著,我無地自容,我今後還怎麽在文學城裏混啊?。。。。。。”老公聽後,一言不發,沉思片刻,起身離開書房。隻聽見他上樓下樓的腳步聲,過了會,他返回來一本正經地告訴我說: “老婆,我剛剛到樓上樓下三個洗手間去查看了我們家的讀者雜誌,那幾個幽默都還在《讀者》裏,它們原封未動,一字不少,網友怎能說你剽竊呢?你被冤枉了。”
請閱讀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