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
所謂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就是承運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對此《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航船處於適航狀態,妥善配備合格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當而安全地接受、載運和保管貨物。”該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應妥善地和謹慎地裝載、操作、積載、運送、保管、照料與卸載。”即提供適航船舶,妥善管理貨物,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的義務和責任
①保證貨物說明正確的義務。《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托運人應向承運人保證他在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標誌、號碼、數量和重量的正確性,並在對由於這種資料不正確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滅失、損害和費用,給予承運人賠償。”
②不得擅自裝運危險品的義務。《海牙規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如托運人未經承運人同意而托運屬於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性貨物,應對因此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一切損害和費用負責。
③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托運人對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過錯給承運人或船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完全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