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核心情況
2025年,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螃蟹買賣合同糾紛,消費者郭某因購買的290隻螃蟹存在“5兩螃蟹1兩繩”問題拒付貨款,水產店起訴要求支付16671元。法院審理發現,郭某在微信溝通中明確指出螃蟹“小得離譜”“5兩左右,繩子1兩,實際沒4兩”,而水產店辯稱“帶繩五兩,繩子半兩到一兩屬正常”。最終,法院依據《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整治全市銷售水產品稱重行為的意見》,認定捆繩重量(半兩到一兩)超出螃蟹自重5%的合理範圍(5兩螃蟹合理捆繩應≤12.5克),構成質量瑕疵,判決郭某支付14124.45元(扣減2546.55元),駁回水產店超額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