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前早晨上班的路上被一個韓國人騎車撞倒,左手小指骨折。韓國人本來想跑掉,被人拉住。後來去了警察署,我也被救護車拉進了醫院。韓國人的自行車沒有保險,我就自己付了醫藥費。在警察署裏韓國人說他騎車我突然出現在他麵前,我也有不對。他沒有錢,無法付我醫療費。警察說我沒有任何錯,可他們不是法官,不管判決。自行車的事故要自己解決。我那天公司有事,沒有時間和人糾纏,就急急忙忙去上班。當時警察給了我交通事故證明書。
後來回公司,公司給我申請了勞災保險。前幾天警察署又來電話說我可以控告,起訴那個韓國人,但是一定要在6個月以內。目前的情況是小指的疼痛已經沒有了,但是還是不能彎曲。估計要痊愈還要1-2個月。說實話,當時我很氣憤,覺得那個韓國人就是一個無賴。現在是心情很矛盾,覺得打官司是件很麻煩的事,我還挺著個大肚子。就算官司打贏又怎樣,賠給我幾萬塊錢,浪費我好多時間,精力。
或者學耶穌,被人打也不還手,就這樣寬恕他,可我寬恕了他,他會內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