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對歧視的理解,它指這樣的行為: 以個人的膚色,種族,地域,出身,外貌,教育程度,貧富等特質降低對方的人格並進行不平等的對待。
比方說公司招人說不讓日本人應征,因為“日本人都是壞人“,這就屬於歧視;但如果確實需要一個中文為母語的人,那就不屬於歧視,但應該改要求為中文流利程度為母語 - 當一個日本人的中文流利到母語程度的話,他也可以應征。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要區分什麽程度為歧視,什麽程度不是非常困難,幾乎沒有成例可循。
在骨子裏反對歧視實際上是種平等要求 - 何為平等也是個倫理學上的難題。但至少,平等的個人指的是撇開先天後天的特質不談,每個人的根本地位都是相同的。
回到儒家的話題。君臣之名分,夫婦之名分,中外之名分,其差異不隻是在組織關係上,他們之間的根本地位被定義為有高低。君尊臣敝,夫尊婦敝;到東倭,北夷,西狄,南蠻等蔑視性稱呼的含義。。。
你說的不錯。儒家確實是一個倫理學說,定義了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責任和權利。但我認為這個倫理學說建立在人與人的地位不平等理念的基礎上。
至於說組織內部的分工是否就是歧視。。。這個首先看各人想法了。至少除了和工作有關的事情以外作為人,我覺得本人和自己公司的老板沒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