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這種就不能以缺點就遮掩過去, 我也不會認為與他同歸一類,

來源: zinn2 2017-11-16 22:10:3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2 bytes)

打妻子、戀人至傷殘, 一之為甚、其可再乎?

所有跟帖: 

現在他是犯人、不歯與他同類。但是在他犯罪前、是同類吧 -飯盛男- 給 飯盛男 發送悄悄話 飯盛男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17/2017 postreply 05: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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