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寫這麽長也辛苦了,可是沒有太多用處。

來源: 一千零六夜 2012-02-08 02:49:2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30 bytes)
回答: 這個不對的昨天今天明天後天2012-02-08 01:43:25
因為兩個原因。一個是方法論上的,方先生采用的是歸納法,可是你應該知道,歸納法在邏輯上屬於比較弱的推論方式。其次,即使具體到每個例子,能夠成為代筆的有力證據還沒有。就像你剛才說的那個過硬博文,其實仔細推敲的話漏洞一大串。

話說回來,要吹毛求痣的話誰也沒法說清楚。比方講你第一次說方有過硬證據,後來又說沒有,現在
又說有。難道我就能說,這兩個其實一個是嫩黃,一個是土黃嗎?

因此,舉這麽多同一水準上的例子,完全不起作用,屬於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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