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母親來美三個月了,我在準備給她辦綠卡的事。 我綠卡多年,申請公民9/18麵試,不知道什麽時候宣誓。
擔心10/15 Public Charge Rule 生效以後母親綠卡被拒可能性會增加,所以希望趕在10/15之前遞交綠卡申請。由於特殊原因,母親需要親自回國準備材料辦出生公證。我在比較一下兩個方案那個更可行。
方案1. 母親不回國辦申請材料(出生公證),先遞交485,130,以後再補公證。這樣或許可以趕在10/15之前。但是這種缺材料以後再補的情況,算不算case在10/15之前file了?而且缺材料綠卡申請如果被拒,會不會對以後再申請也有影響?
方案2. 母親回國辦公證,返美,趕在10/15之前交485,130和完整的材料。但是我的理解是,回國以後立馬返美入境可能有問題,即便能入境,最好也要等幾個月再提交485,130。所以10/15之前交,被拒的可能性很大。
方案3. 不考慮10/15因素,按部就班申請。
我申請公民9/18麵試,希望10月初之前宣誓。不知道方案1或2是不是值得一試。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