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是N-400表上Part 4 Information about Your Residence和Part 8 Time outside US的問題。我不住在美國的時候,是用朋友的地址收信,然後填AR-11表換地址也是用的朋友的地址,沒有和移民局登記我在海外的地址。但是填稅表的時候又用了國外的地址,也報了國外收入。請問Part 4過去5年的住址,我是應該填寫海外地址(2個地址,一個住了一年多,一個住了大半年),還是用美國的朋友的地址?海外地址沒有AR-11登記過,會不會有麻煩?我填Part 8離開美國天數的時候,在海外的天數是要如實填寫的。我主要擔心在海外這兩年半,雖然每次出境到回來登陸入境沒超過6個月,會不會還是被認為break residence什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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