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夫婦是公民,領養的孩子2014年4月將滿18歲。到2014年3月他就和在一起滿兩年了(法院的adoption court order 日期是2012年3月生效的)。
請問: 第一位律師說2014年3月可以開始申請綠卡。
第二位律師說 直接填N600, 未滿18歲可以直接申請公民。
哪種說法對?對上大學的利弊?(孩子成績GPA可以, 但SAT差,文藝體育領導力全沒有)
我有親戚是按第一位律師的路數走的,但我想走第二條路
我已經約了第二位律師,應該帶什麽文件?
叩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