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了兩次中領館,為家裏人辦單身公證。已將一切文件都準備齊了,但到了公證書這一環,還是出了問題。
情況是這樣:家人的這份公證,下載了中領館的“單身證明書”文件,填妥後在本地做了公證。因為這份下載的單身證明書隻是個普通文字文件,上麵沒有“On___ before me, personally appeared...I certify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Witness my hand and officla seal”等等這類的公證官方語言(notarial wording),公證人不能在上麵蓋章,(--不然就是違法行為,會丟掉公證資格並罰款一萬美金),隻能附上一份Jurat,即,公證書,在這份公證書上重新填上姓名(--我家人的名字),是由(--單身證明),然後才在這份Jurat上蓋章。兩份文件釘在一起。
然後根據中領館要求,我們去了州政府,在州政府再次得到另一個公章,這個章是證明這個公證人確實是州政府認證的合法公證人,不是隨便個張三李四。
我們以為這樣夠了。然而,中領館說不行,必須在“單身證明書”上也蓋上公證人的章。這個我們真的沒有辦法了。公證人說了,沒有上述公證證件官方語言(notarial wording)的紙張,她不能隨便蓋章--這是很好理解的,不然如果可以的話,小孩子作業本上也可以隨意敲一個。何況公證書上已經重新謄寫了當事人姓名和公證的理由,這是足夠的了--也就是說,如果擔心這份“單身證明書”是後來訂上去的,而之前隻做了個“我臉上有麻子兩顆”類的其他公證,這種可能也是可以排除的。最最重要的是,this breaks the law!公證人說沒有任何一個公證人敢這樣做,如果他/她還有一盎司大腦的話。
然而我們錯了,公證人也錯了。中領館真的要求要敲這個章。我和領事解釋,她說知道這個情況,但別人就有這個章,你也可以搞到。--這個,這個?什麽意思呢?
我很困惑。希望有明白的人可以指教。也希望中領館可以出台一些更合理的政策,幫助我們遵守美國法律。例如,如果一定要在這個“單身證明書”上蓋章,請在上麵印上適當的公證官方語言。或者,能接受公證文件(Jurat)和其所公證的文件(Affidavit或者any form)講的是同一件事的情況下,即使form上沒有章,也說明已經被公證了的這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