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兩位老師一個L-2延期及工卡延期的問題:
我本人02/2010用L-1到美國,I-94到期日是09/30/2012;
我老婆是06/27/2010年用L-2身份進入美國,I-94到期日是06/26/2013;
2011年我老婆申請了EAD,過期是和我的I-94一樣是09/30/2012。
我今年回國了一次,拿了新的L-2進來,I-94過期日是05/24/2015,現在我要給老婆延期L-2和EAD,我準備在USCIS網站直接一起e-filing I-539/I-765,請問我應該在大概什麽時間開始提交申請比較保險能夠在9/30/2010前批複下來?
我有個不明白的問題:我老婆的I-94到期是6/26/2013,而我上次的I-94到期是09/30/2012,這次新I-94到期是05/24/2015,那我在寫I-539的時候,我老婆的過期日到底應該是是寫9/30/2012還是06/26/2013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