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支持的綠卡申請,140已批,485遞交不到180天,有EAD卡,被layoff, 用h1b transfer 去新公司工作。請教幾個問題,
1. H1B的129裏麵,根據下麵pjiang老師blog的信息,因為現在綠卡的sponsor是原來的公司,跟新公司沒有關係,這一項選NO?
7. Have you ever filed an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ny person in this petition?
這裏問的是雇主是否為受益人申請過移民,隻有 EB-1b、EB-2 Perm 或 EB-3 才勾 Yes,並請注明“An I-140 filed with NSC (or other service center) for (your name) with receipt# LIN-xx-xxx-xxxxx is pending” or “An I-140 filed for (your name) with receipt# LIN-xx-xxx-xxxxx was approved”.
如果你自己交了 EB-1a 或 NIW 的話,勾 No 就完了。如果 H-1 的 sponsor 不是你綠卡的 sponsor,也勾 No.
〉〉是的,選“NO”。
1. H4一定要跟著transfer嗎? 如果是的話,H4的I539 下麵三個問題應該怎麽回答呢?
〉〉不一定。取決於H4自己的有效期限(I-94)。如果快到期了,不妨跟著“轉換”——實際上應該叫做延期才對,因為H4是不跟隨H1-B雇主的,隻是跟隨H1-B本人的;如果還很久,可以等快到期時再說。
- a. Are you, or any other person included on the application, an applicant for an immigrant visa?
你或任何申請人有沒有申請移民簽證? (有無在美國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 CP)
〉〉取決於你配偶的實際情況吧。
我猜多半他沒有在國內申請過移民簽證,就答“No”。
- b. Has an immigrant petition ever been filed for you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included in this application?
你或任何申請人有沒有進行移民申請? (交了 I-130/I-140 嗎)
答 "Y" 的同學,還得附上一句:I-130 (or I-140) was filed/approved/denied on MM/DD/YY (Notice/Approval/Denial Date) with receipt# xxxxx
〉〉還是取決於你配偶的實際情況吧。
如果他本人曾經有過雇主並且為他申請過他自己的I-140,或者有他的親屬為他申請過I-130,就答“Yes”,否則就答“No”。如果隻是你自己的雇主為你申請過I-140,他隻是作為配偶在表中填過名字而已,那不算他本人“進行移民申請”。
- c. Has a Form 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ever been filed by you or by any other person included in this application?
你或任何申請人有沒有填過 I-485 表格進行身份調整? (交了 I-485 嗎)
參見上問
〉〉仍然是取決於你配偶的實際情況吧。
你光說了你自己遞交了I-485,並沒有說你的配偶有沒有和你一起或隨後遞交了I-485。交了就答“Yes”,沒交就答“No”。
如果都填Yes, 那跟主申請人的I-129表格就信息不對了。
〉〉我估計你搞錯了一個概念,I-539這裏提到的“this application”隻是你配偶申請H4延期的“application”,是不包括你的雇主交I-129為你申請H1-B轉換的“petition”的。
所以,即使實際情況需要上述三個問題都答“Yes”,跟“主申請人的I-129”——這裏又有兩個錯誤概念:
一、這裏有可能I-129/I-539一起遞交的情況裏,並沒有主、副申請人一說(I-129的申請人是你的新公司,I-539的申請人是你的配偶,誰是主、誰是副呢?);
二、I-129不是你的,是你的公司的。
因此,結論是:根本就談不上任何“信息不對”。
多謝多謝!
〉〉不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