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期間為公司的中國部門做project,拿人民幣,合法嗎?

朋友在申請新工作,已經過關斬將到最後一步了,對方要求一定要交最後兩年的工資證明。問題是朋友曾在一家公司以H1工作幾年,後因為公司變動,轉為consultant, 從而失去H1, 轉為H4,但幾個月後,公司接到project,要求朋友回去,由於project急於開始,朋友在公司給辦H1的過程中開始上班(就是說在H1 pending 時工作), 但H1申請還沒拿到,project就結束了,H1的申請也就撤銷了。 不過,這段工作的合同是與公司的中國分公司簽的,工資也是以人民幣發到國內銀行賬戶的。

請問在申請新公司時,上述情況有無不合法之處。朋友為難的是,和新公司講了,怕有不合法之處,不講,又怕Gap會影響對工作的申請。求大家的建議。多謝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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