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回國領養一個小孩,但因為當年出國的時候注銷了戶口,所以現在在辦理領養證的時候遇到了很大的麻煩。民政局的人說,需要我跟老公在美國的政府機構辦理一個公證,其中包括婚姻,無犯罪記錄,無子女,健康狀況,財產等的證明。然後我們再拿這個公證去大使館公證。
我和老公研究了很久,也不知道有哪個政府機構辦理這種公證。隻知道可以在結婚所在州申請婚姻公證,向FBI申請無犯罪記錄公證。其他幾個公證一點頭緒都沒有,特別是無子女證明,也不知道什麽地方可以幫忙開這種證明。聯係了大使館,人家根本就不理我們,讓我們自己找。
請問我們應該怎麽辦理公證呢? 謝謝皮老師和8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