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拿的是1-131的紙去年年底回去的,現在還在國內,3月初收到綠卡沒有麵試要求。我的問題是,
1)如果讓人帶綠卡回去,直到2013年初回來入境會不會有問題? 2)如果她現在要來, 還用1-131的紙的入境會不會有問題?因為綠卡還在我這裏。
爸爸也在國內, 他的綠卡還沒有批,要求補充材料-“no criminal record",我按照上次8老師告知的寄了在國內辦的《無刑事犯罪公證》,今天移民局又來信了,說要letter from County Sheriff's office or Local Police Department within the U.S,我的問題是:
1)這封信怎樣開,是自己寫好的去警察局蓋章,還是直接去警察局有現成的樣板? 2)我要帶我爸去那裏,出了護照之外,還需要準備啥資料嗎? 3)這些所謂的Local law enforment angency 是特指的呢還是任何一個都可以?
非常非常感謝8老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