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發過一貼,老師回答了我,但是我還有些深入問題不懂,希望老師能不厭其煩指教。基本情況重述:老公司A 2010 file I-140, 已批。 2011年3月加入新公司B, H1b sponsored. 現485到期,準備file 485。 A 公司答應寫employment letter 說 rehire after green card granted.
前一問中,老師說這種情況不能享受AC 21 benefit,是不是說我不能用485 pending 180天後的EAD 卡找新公司C或者現在B公司的另外一個職位?
另外老師說我最好在拿到綠卡後回A公司繼續工作6個月以上。 我在想,如果employment based 的綠卡是基於讚助公司的永久職位,那些在拿到工卡後換工作的朋友,他們的485也是基於前一個公司的職位,為什麽就可以不受拿綠卡後可以不為原公司服務條款的約束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