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一天一夜, 現在我覺得最簡單的辦法是和原雇主商量, 能再雇我, 一兩個月夠嗎, RFE 信中說發現我現在已經不在原單位上班, 如果現在還在原單位上班, 需要在原單位出的證明信中說明.我原來的單位能說我2010年回國了一陣, 但是現在又來上班, 那樣可以嗎? 因為我處2011年沒有工卡.
另一個辦法就是找個新工作, 但是這樣時間恐怕來不及, 我想拿到綠卡後還是回加拿大上班, 但是我可以在美國住.
如果您覺得回原單位上班行的通, 我就和原來的老板商量,看他願不願意幫忙. 另外就是要申請工卡了, 或者就讓原單位老板出封證明說如果我綠卡批了, 就雇我, 那樣行嗎?
多謝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