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TN在美國工作。今年年初,公司說可以幫申辦綠卡,要簡曆和以前工作過的公司的工作證明信。但是我沒能提供出所有以前工作的證明信,為了能在DEADLINE前交出申請,我在簡曆上刪掉了這兩段工作經曆。其中1,在加拿大的3個月的合同工,是加拿大的JOB AGENT給介紹的;第2個,在美國工作6個月,是美國的JOB AGENT找的,合同工,因為找到了目前這份工作,所以quit了。這兩段工作都是和現職位相關的。
現在我的PERM已批了,140正辦理之中。我是不是必須把這兩段工作經曆補上去?如果實在拿不到工作證明信怎麽辦?都是6、7年前的事了,人都換了,公司人事部都查不到記錄
-If you still need this work experince to be qualified for the PERM position, you may list this working experince t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