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期快到了,我才發現我們隻辦了一份婚姻公證,我是主申請人,但是婚姻公證上的 "holder " 是副申請人的,因為我家LD當年把她所持有的結婚證寄回去辦的公證。
-It is fine. Only your spouse needs to provide the 婚姻公證 for his/her I-485. You (主申請人) do not need it
我的問題是:我是否應該把我所持有的結婚證寄回國辦一份“holder" 是我自己的婚姻公證,來保持婚姻公證和主申請人的材料之間的一致性,以避免不必要的reference 和麻煩。
不好意思,寫的有點繞。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