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I-140被REF了,要求出示expiernece letter,詳細說明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當時律師交的時候,就讓我交了一個有工作時間無工作內容的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我現在的情況是我在上一家公司的最後一天是5/15/2009(星期五),現在公司的第一天
是5/18/2009(星期一),所以律師在LCA上填我的上家公司的最後一天是5/17/2009(星期
日),她說這樣就有了連續性。
現在的問題是上家的公司的employment verificiation letter上寫的是5/15/2009,那
我讓以前同事寫的experience letter上到底怎麽寫? 是寫5/15/2009? 5/18/2009?還
是直接寫5/2009? (我三年的工作經曆是從2/2006-5/2009).
這個experience letter上的工作時間是不是一定要具體到日的?不能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