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3211老師,請不要嫌我囉嗦。我現在擔心的是我以前的director也給我了寫一封experience letter,他寫的我最後一天是5/15(周五),由於他的letter沒有完全覆蓋我LCA的job duties,所以我讓我以前的同事也寫了一封。如果我讓我同事寫5/17(周日)的話,就和director的不符,移民官如果閱讀這兩封信的話,估計能看出不同,但是如果我讓同事寫5/15(周五),雖然這樣和director的寫得一致了,但是如果移民官看我LCA上寫的是5/17,不知道會不會有麻煩。可能是我多慮了,但是這個I-140真的是經不起折騰了。
能幫我出個主意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