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綠卡問題請教

辦理婚姻綠卡的時候,關於一方以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是國內法院判決的離婚,是不是要辦理法院判決書的公證?有沒有其他的證明可以替代的(例如單身證明什麽的)。法院的判決書很長,而且詳細描述了整個打官司的過程,有必要全部翻譯,然後公證嗎?而且,如果是家人代辦公證的話,還需要本人先在美國的中國領事館辦理委托公證,真的很麻煩。各位大俠,有什麽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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