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例說,你父親的《出生公證》需要有:a)你爺爺、奶奶的名字,爺爺奶奶的出生地.公證處要求這些最好有當地派出所的證明,但是估計他們已經去世多年,派出所可能不給開,此時可找你父親的單位,查檔案,開出證明說明《你爺爺、奶奶的名字,他們的出生地》,公證處一般也接受的,如果這種證明也開不出來,隻好想什麽其他辦法了;b)你父親的生日,出生地,這個你父親的戶口本裏應該有,拿戶口本到公證處應該可以。
2,你父母的婚姻公證,如果沒有單位證明,我估計(沒有實踐過,但願美國移民局能夠接受)找兩三個親戚出書麵證明:他們結婚的時間,地點,再配合各個時期的父母二人和全家的照片,也許能夠得到美國移民局的認可,這是沒有辦法(開不出證明)時的辦法,總比一籌莫展好吧。
3,實際上,《戶口本》公證,並不是移民局的要求,我也認為沒有必要大家都去做,如果你在你們家的戶口本已經注銷,作《戶口本》公證就更沒有必要了,何必花這個冤枉錢呢?有的地方,留學生已經成為美國公民,但是中國戶口本裏還沒有注銷,比較完整,這種戶口本,公證一下可能比較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