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母申請綠卡,移民官要以前來美的延期證明,沒有怎麽辦?

我嶽母以前數次來美.其中一次,2005年4月入境,10月申請延期批準, 2006年4月再次到期時沒有再申請延期. 直致2007年2月離境回中國.太太是美國公民,現在為她母親申請綠卡,麵試時移民官問到這一問題,說需要進一步核實.一星期後收到通知,要求提供2006年4月以後至2007年2月離境期間的延期證明.原文如下: " Submit evidence to show you were authorized to remain untill 2/5/2007".

由於當時沒有申請延期,現在無法提供證明. 請問這種情況有什麽辦法可以補救? 移民局隻給了30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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