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來美探親期間,遞交了移民申請。(填表基本參照皮匠的博客)
遞交了以下文件:
1。I130
2。子女的出生公證
3。子女的公民證
4。I485
5。 父母的出生公證
6。護照, 簽證,I94複印件
7。照片2張
8。I693體檢表
9。 G325A
10。 I864
11。 Employer's letter, Form 1040, W2, pay slips etc.
我們沒有作父母的婚姻公證。雖然有父母結婚證原件,但是看了規定要求必須由certified translator翻譯的才認可,所以當時遞件時並沒有交,而是自己寫了一份 Affidavit for marriage。
父母都被要求麵試,但是不在同一天。當時麵試母親的移民官提醒說,其他麵試父親的移民官可能會要求看結婚證。我當時說我們隻有中文原件,那個移民官說你隻要把原件帶來,當場翻譯就行了。
不過後來麵試父親的移民官根本沒提這事,就當場批準了。
可見移民局在父母婚姻公證要求上,沒有統一的口徑,主要是每個移民官自行把握。
再次感謝皮匠,和其他各位釋問解答的各位
父母移民,3個月拿到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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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父母移民,3個月拿到綠卡
-xiaoniuni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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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2010 postreply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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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jay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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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2010 postreply
12: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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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atulations! I have a question. What kind of visa did your
-little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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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2010 postreply
2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