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是因為辦nunc pro tunc時不是單遞我的,是讓我LG再次辦H1B繼續延期,同時將我的材料遞上隨他一起辦延期,而以nunc pro tunc的形式,想同時抹平gap並繼續延期。這是按Murthy律師的建議做的。但因為我LG辦H1B延期必須由學校律師辦,學校律師說既然我的是隨我LG的一起辦,隻能由學校授權的律師辦。
這次,我LG辦的是EB1B,學校支持的,所以也是學校律師辦的,我LG是主申請人,我是副申請人。現在我LG已經拿到綠卡了,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讓我的case另外由其他律師所來接手?不知道學校律師會怎麽說。。
多謝,找學校律師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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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多謝,找學校律師的主要原因 -863211- ♂ (252 bytes) () 09/04/2010 postreply 19: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