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該在01/01/2005以前提出辭職呢,還是在01/01/2005這一天辭職? 因為如果現雇主好的話,你可以早2個星期(比如12/16/2004)辭職,然後他還會保留你的工作到月底(12/31/2004). 但是如果現雇主很壞的話,你在12/16/2004辭職,他12/17/2004 就中止你合同並通知INS 取消你現在的h1, 這樣你的新h1 跟舊的H1 就有gap了, 據說10天以內還可以呆在這裏, 但是如果是11天,12, 13, 14, 15天的gap的話就麻煩大了,需要離境。
所以我覺得最保險的辦法就是這樣:
1。 File h1 transfer petitoon, 然後等到aprrove並生效。
2。 然後跟現在的公司辭職, 如果現在公司同意了而且工作交接當天完成就沒事情了,當天就走人. 如果現在的公司一定要死扣"2 weeks notice" 這條不放, 那你就在
現雇主這裏做1-2個星期的Volunteer 來交接工作,不拿他們的工資。
3。 至於新的公司那邊隻要你的h1 approve 生效以後,你可以晚兩個星期報到,
我想不會有問題(法律規定60天以內,我的律師說的)。 自己唯一的損失就是兩個星期的工資, 就當自己休息吧。
我覺得這樣最保險,不知可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