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話,跟據老公司的情況,讓新公司在材料上注明相應的開始日期不就行了嗎。 如原公司需兩個星期的,則注明兩個星期之後開始在新公司上班。 否則,注明file材料的第二天不就可以了嗎。 不知這樣理解對不對?
不是說隻要轉換材料遞上去了就可以在新公司上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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