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PERM是今年6月批準的。按照當時談的,申請綠卡的全部費用由我自付。但以前H1B延期的費用都是公司出的。
現在要提交I-140,公司又提出要簽附加條款要我保證工作到2016年,如果我在2016年底前辭職或被辭退,則要退還自2006年加入公司以來,公司為我支付的所有H1B延期費用。
我最初的雇傭合同上沒提到綠卡或者H1B的事情。雇用至今,公司使用在為我延期H1B時完全沒有提過費用問題,包括使用express application service時也沒有通知我。按照這個附加條款,如果我在2016年前離開,需要付給公司超過一萬元 (包括律師費之類)。
請問這種要求工作期限的條款合法嗎?如果合法,我需要加入怎樣的內容保護自己?
EB2 Perm 今年已批。140表提交前被公司要求簽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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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EB2 Perm 今年已批。140表提交前被公司要求簽附加條款 -863211- ♂ (1134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16:18:34
• 我能不能先簽了,以後再以合同違法為理由不履行呢? -鹹菜油條- ♀ (156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18:07:42
• 回複:我能不能先簽了,以後再以合同違法為理由不履行呢? -863211- ♂ (35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20:16:49
• 回複:EB2 Perm 今年已批。140表提交前被公司要求簽附加條款 -jereco- ♂ (201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17:38:39
• 謝謝~!我已經拿到Copy了 -鹹菜油條- ♀ (0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1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