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身體不適需要申請short term disability,有幾個問題請教:
1。 身體完全恢複後去上班公司在短期內以其他理由開人會有很高的法律風險麽?一般
他們這樣做的可能性如何?
2。 如果短期休假結束後仍然不適的話申請long term disability是否就沒有被開的危
險?
3。 如果在修病假期間綠卡排期到了而且移民局又碰巧申請補件,short term
disability和long term disability的狀態對綠卡申請有影響麽?兩者有沒有差別?
萬分感謝。
關於申請short term disability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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