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美 幫忙照管外孫,每月付錢給他們另用作薪水,兩老合計1500美元。
請問:
1。 這樣一年共18000美元 可從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嗎?
2。 我需要為他們單獨報稅嗎?
3。 我可以在報稅時將父母算為我的負擔生活費的人(被我贍養的人--dependent?),而可減去規定數的稅前收入總額?
4。 如為了獲得父母工作點數,每月1500美元,一年能有4個工作點數嗎?
5。 父(或母)用一人名字報稅,能同時 各得4個工作點數嗎?還是為了父母都能得到個工作點數,父母需要每人750美元 分開填報稅表?
6。 每月至少多少薪水收入,才夠一年能有4個工作點數?
先 謝謝 指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