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要這種沒用的材料,有什麽用?!隻能逼迫人們

看了這些帖子,問了幾個人,看來隻好:1)托門子,走後門開沒有根據的《證明》,然後去“公證”(還有什麽“公正”嗎?);2)沒有門子,隻好送禮(實際是賄賂)設法開出《證明》吧;3)此外,隻好作假(不鼓勵呀)了吧。
哪位能夠與移民局溝通,把中國這種情況反映一下,其實隻要有申請人(孩子)的出生公證書,裏麵就有父母的名字,已經表明關係了,應該就可以了,完全沒有必要公證他的父母和祖父母了。不過現階段,你還得設法“公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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