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過"合法身份與合法停留"以及"綠卡申請過程中的身份調整"兩堂課的同學來說,應該明了 "authorized status" 和 "authorized stay" 的區別,還有 AOS 的含義。
在這個前提下,來讀 245(k) 的 memo,就不會有什麽誤解了。
在討論 authorized stay 和 authorized status 的時候,老師講過:
authorized status 在最新的 I-94 上體現出來;
申請要在 authorized status 期間提交;
authorized status 雖然失效,但其 pending 的申請賦予申請人 authorized stay;
申請批準之後,其 authorized stay 將回溯為 authorized status;
申請被拒則自動終止其 authorized s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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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王五同學在舊的I-94過期之前同時在失去工作之前申請了第一個AOS,在舊I-94過期之後同時在失去工作之後(在前一個AOS pending期間)又申請了第二個AOS.
在距離他authorized status 失效之後(被layoff之後)的200天和舊I-94失效179天的時候,(注意兩者不是同一天)第二個AOS獲得批準並且有了新的I-94,又過了幾天,第一個AOS被denied.
這個case看起來比較複雜,Pjiang老師現有的文章裏都找不到現成的答案.
提問1:王五同學的第一個AOS被拒,是否應該追溯其pending期間的時間算是"out of status" or "unlawful presence'?
2.如果追溯的話,應該從哪天算起?是從舊I-94過期那天算呢?還是從前一個authorized status(被layoff)失效那天開始算?
3.如果是算out of status的話是否應該算是200天?而計算unlawful presence的話,應該算是179天?
4.如果3成立的話,是否這個179天unlawful presence不會觸發那個三年禁止入境的bar?
5.如果3成立的話,是否這個200天out of status會導致I-485被拒?
6.請問有解法嗎?
研讀了幾乎所有Pjiang老師的文章,還是忍不住想和老師討論討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