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由公司簽發的一定要是Offer Letter(給我本人的口吻)嗎?而不是工作的證明信(給移民局的口吻)嗎?還有根據律師,這封Offer Letter 的簽發時間是現在,而不是真正開始工作的時間(事實上早就工作了).
根據律師:我需要從公司那裏得到Offer Letter, I-140簽字,和公司至少有3個以上researcher的證明(請問這個是公司出一封證明信嗎?還需要其他補充材料嗎?)
非常的困惑,麻煩大家幫忙看看吧,謝謝!
求助:關於EB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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