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美國綠卡,弟弟是加拿大公民。
請問各位大蝦,怎麽辦理和申請延期最合理?
如果申請兩次B2延期,是不是需要一定要境外居住超過在美居住時間才能再次申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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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要想住得久,你可以這麽著:
09/09前申請延期,02/10回國,03/10簽證失效前再來,然後在09/10前再次申請延期,最後你還可以在03/11前申請第二次延期,如此這樣,你媽媽幾乎可以和你呆兩年半(隻是中間回國一次,不長而已)。
不過這樣子的話,你媽媽今後再想簽證就比較難了,估計至少要在國內呆三年以上才好再簽了。但是,這樣兩年半後,你的綠卡也該成公民了吧(即使還不夠那就幹脆讓你媽媽黑下來一段算了)?然後你給她辦綠卡就一勞永逸了。
當然,如果你有給你媽媽辦綠卡的打算,同時你媽媽幾年內沒有必須回國的必要的話,從現在起就一直“賴”下來好了,根本就不必申請什麽延期,也可以省下一趟回國的機票錢了。
順便回答,你最後那個問題的答案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