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收到了移民局的關於我轉身份的approval notice, approval notice上麵寫:我的新的B2 status is valid from 05/19/2009 to 9/25/2009.
現在有倆個問題:
(1)如果我在9/25/2009之前(也就是我的B2失效日期之前)找到新的工作辦H1B transfer的話,需要不需要離境簽證?如果需要的話,我這種情況去第3國比如加拿大簽H1B應該是可以的吧?
(2)我的H1B是2006年10月開始的,在我被lay-off的時候,正好用了2年半,就是說還剩3年半。如果我倆年之內一直沒找到工作,但是2年後找到了工作,那麽我的新公司還可以為我辦H1B transfer對嗎?到那時候我的H1B還剩下3年半還是隻剩下1年半了?我沒工作的這倆年占用不占用我的H1B的6年有效時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