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PJIANG 老師等,急問!

本人EB2,I-140 已批,485超過180天,被LAY OFF有4個月了,現將H-1B轉到一家新公司,但該公司各項業務尚未納入正軌,故尚無PAYCHECK, 請問:
1. 如果這時CURRENT了, 移民局會否RFE要求提供新雇主資料? 如果出具H-1B 批文,是否同時還要有工資單等證明?
2. 如果新公司還需要3-4個月才能納入正軌,我在這段時間是否可以用EAD打工,等公司開張了再用這張H-1B去上班? 還是不要用EAD, 保持CASE的簡單性,以減少被RFE 的機會?
3. AOS 身份維持7-8個月會否對綠卡申請有影響?
4. LG的H-1B也被轉入了這家公司,但我是485的主申請人,請問LG可否用EAD工作, 而不用他的H-1B, 他使用EAD 會否對我們的485申請有什麽影響? 移民局會否懷疑他為什麽放著H-1B工作不做, 在外麵找工作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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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請教PJIANG 老師等,急問! -863211- 給 863211 發送悄悄話 863211 的博客首頁 (846 bytes) () 03/08/2009 postreply 09: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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