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pjiang,小白兔,關於485 RFE的問題

EB2, PD 2006/04。

下個月開始在新雇主那裏上班。請問如果USCIS發RFE要求employeement verification, 那麽應該是新雇主還是老雇主出?我在新雇主的工作性質和在老雇主的工作性質完全一樣。

我上個星期已經file了H1的transfer, 沒有用AC21.

如果新雇主出 employeement verification,會不會有什麽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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