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2, PD 2006/04。 下個月開始在新雇主那裏上班。請問如果USCIS發RFE要求employeement verification, 那麽應該是新雇主還是老雇主出?我在新雇主的工作性質和在老雇主的工作性質完全一樣。 我上個星期已經file了H1的transfer, 沒有用AC21. 如果新雇主出 employeement verification,會不會有什麽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