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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應該離境在3個月以下,這樣才不至於被懷疑在美國永久性職位
來源:
xiaobaitu
於
2008-06-30 2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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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沒有法律上的規定,但是I-485適用的對象是居住美國的申請人,所以
由
xiaobaitu
於
2008-06-30 19:33:51
的真實性---不大可能有公司會給更長的休假,如果一年有多半年在海外,誰會相信在美國的工作是真實的呢?
如果不是主申請人,應該寬鬆些,一年中也應該至少有一半時間在美國,否則就是已經有綠卡,都有可能有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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