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倆人找律師單方申請轉成正式綠卡。期間女孩回國三次,最後一次是2004年,雖然臨時綠卡早已經到期,但是移民局還是給蓋了個章,女孩讀公立大學,回國都沒有經曆任何身份問題,所以就非常耐心地等待。
一直到06年初,女孩大學畢業想回國玩,去簽證,居然得到答複是身份已經沒有了,因為一年多以前移民局曾經去信要求問話,但是女孩沒有出席,算是自動放棄。
經律師查實,移民局雖然接到申請人轉換地址的通知,問話的信依然發到舊的地址,而且律師樓也沒收到信,證實以後,移民局恢複了女孩臨時綠卡等待正式綠卡過程的這種合法身份。但是,女孩自己已經無法給出任何很正式,很書麵的身份證明。(臨時綠卡早在01年就到期了,沒用;發的那張等轉身份的紙張也隻有一年的期限)
律師多翻吹促,移民局以檔案已經調到別處為由又拖了很久,好不容易等到了問話,以民官居然說:申請人(繼父)在幫母親申請的期間又幫另外的人申請,所以他們需要調查。但是繼父有外遇明明是他要求離婚前幾個月的事情,他們還為此吵了一架。怎麽就變成有同時幫別人申請呢?這是重婚的意思麽?
母女曾要求蓋章(半年往返那種,之前拿過)回國,但是遭到移民局拒絕,說是除非有親屬的病危證明,否則不可以蓋章。
因為一畢業的時候被判成沒有身份,女孩已經找好的工作也沒了。女孩結了婚(先生是H1身份,07年又換了工作,現在新的工作還沒給遞表,公司說好了給辦綠卡的,但是公司太大,效率太差)生了個孩子,一直在家當housewife。
現在有幾個問題,這母女現在的身份既然是合法的,為什麽不能回國呢?如果想出去工作,怎麽跟雇主說呢?為什麽律師說她不可以回國在國內申請H4呢?律師說H4一定不會批準,這是什麽道理啊?
很複雜,很棘手,高人們指條明路吧。